2007-08-14

只許放火不淮點燈

宋朝時期,有一位姓田名登的州官,欺壓百姓,橫行霸道,蠻不講理。他很避諱人家亂叫他的名字,和引用與其名字相同的字,認為這是「犯上」,對自己太不尊敬。他命人貼了一張告示,告示上寫著:「本官田登,奉旨來此,做了州官。查地方官員,猶如百姓父母,須知父母之名字,做兒女的應避之不呼;嗣後遇有與我諱相同之聲音,無論何人,一律不準觸犯,必須敬避。倘有抗違禁令,定當嚴辦,決不寬待﹗切切此佈。」

這年正月十五元宵佳節,田登讓人在城裡貼出了告示,上面寫著:「本州依例放火三日。」嘩﹗怎麼要放火三日呢?原來,本來應該寫上「放燈三日」,「放燈」就是元宵節晚上家家戶戶點上花燈,讓大伙兒整夜看著玩兒,可這「燈」不是跟「登」同音嗎?一想到田州官的板子,誰還敢寫「放燈」呀?這麼著,到處的告示上,就都寫成了「放火三日」。

老百姓一看,又是氣又是笑。過個燈節,連「燈」字都不准提,這叫什麼世道!有人就借這個事兒,干脆編了一副對聯:只准州官放火,不許百姓點燈。其實它的原意是避諱的意思,後人常引用這句俗語,來形容在做同一件事上的不平等對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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